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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12:孕妇遭违法辞退后续,获赔偿金、生育津贴、医疗费损失4.6万元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刘秋苏原创:333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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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去年6月24日凌晨4点50分,王晨(化名)产下一女,我当天写了办案札记10: 孕妇遭违法辞退, 法院为何说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回顾和纪念。王晨系安徽省明光人,来南京打工。于2017年6月16日到S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Y公司或者公司)上班,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9月怀孕后,因产检需去医院,均向公司主管请假。但公司却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以王晨自2019年1月1日起未按时到岗且无书面请假条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SY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S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晨工资差额及工资8919.70元。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0年6月1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王晨SY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S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16元、生育津贴17798. 34元、医疗费用8431. 7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33. 79元,合计46239.87元。

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已经为前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了SY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案件之所以分两步走,是基于我认为孕妇作为特殊的劳动者,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较大。案件是2019年3月启动的,就在当月,2019年3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终1276号终审判决书,认定张蕾与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3日恢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同样是在2019年,原告蔡光丽与被告南京南自低压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0106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原告蔡光丽与被告南京南自低压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这种策略是进可攻退可守,如果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下一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打下了基础。如果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利益则可最大化,前面两个案件均判决了违法解除后的工资损失。

遗憾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也为要求赔偿金打下了坚持的基础。为此,在第二起案件中提起4项诉讼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16元;2.2019年6月24 日至2019年10月29日的生育津贴17798.34元;3.无法报销的医疗费8665. 57元;4.未休年休假工资2933.79元。

而一审判决基本上支持了所有诉讼请求,仅在医疗费上扣减了医保统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关于生育津贴和医疗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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